2014年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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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1.认定范围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认定对象
(1)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人员。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认定对象中,(1)(2)为非国考人员,(3)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学校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其中,国考人员可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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