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6-22)

安徽中公教育为您提供安徽省会计考试信息,备考资料。了解更多资讯请加入安徽省会计招聘考试学习交流QQ群关注安徽中公教育微信(ahoffcn),随时随地查看各类招考资讯 ;还可以在线咨询QQ



 

会计考试 招聘信息 报考指导 |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 辅导课程

2018安徽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详解

2018年新一轮的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注会考试科目一共有6科,每一科都很有难度,对于准备一战而胜的考生有很大的挑战。为了帮助大家熟练掌握知识点,中公教育整理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每日一练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2.(多选题)甲持有一张支票,自出票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对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丧失对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B、甲丧失民事权利

C、甲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D、甲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参考答案与解析

1.参考答案:A

考 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答案解析: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参考答案:AC

考 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答案解析: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更多资讯请查看  安徽社区招考信息  安徽人事考试信息

 

 

责任编辑(徐海萍)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真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相关文章推荐
历年真题
活动推荐
我要提问在线问答
问: 地方税务局没写是参公,那就是公...
提问人:花开彼岸1993|03-27已解决
问: 函授本科7月拿毕业证,今年能以本...
提问人:米米的晴天|03-27已解决
问: 应届往届身份怎么确定
提问人:世辉网络|03-27已解决
问: 签了假三方 档案在人才市场 毕...
提问人:54jingtian|03-27已解决